近日,江苏证监局对南京铭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存在两项违规情形。
一是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这些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铭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需高度重视此次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若南京铭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将不停止执行。此次监管行动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和持续监督。江苏证监局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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